台南市公告淹水救助金標準!符合條件可向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台南市政府公告0728、0802大豪雨災害救助辦法,符合條件可向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災害救助事項

(一)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或因災害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二)失蹤救助:因災害致行蹤不明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四)安遷救助:

1、其住屋損毀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一者: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横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其他經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所稱「受災户」,係指住屋因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以5口為限。

(五)住戶淹水救助:

1、住屋因實際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2、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1萬5000元,加上水利署加碼淹水救助金2萬元,共核發3萬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户淹水救助。

3、淹水入屋達20公分以上未達50公分者,每戶發給新臺幣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户淹水救助。

4、淹水入屋未達20公分,但屬低收及中低收入戶者核發新台幣1萬元。

(六)車輛泡水或外力毀損慰助

1、汽車(含大型重機):上限1萬元。

2、機車(含微電車):上限2千元。

二、基於照顧災民之義務,對忙於清理及恢復家園不及申請災害救助之災民,本次受理期程延長至114年8月29日止。

Author: 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