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啟動公有市場豬原產地標示管理機制,12月下旬完成公有市場攤商豬原產地標示

  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9月17日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市售所有販賣含豬肉及可食部位原料的食品,均需如實標示「豬肉原產地」(以屠宰地認定),為提供民眾正確豬原產地標示訊息,彰化縣衛生局今日與設有公有市場之鄉鎮市公所召開「豬肉原產地標示協調會」,主動啟動公有市場自主管理機制,預定於12月下旬完成轄內26個公有市場攤商豬原產地之標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與選擇的自由。  

  感謝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各鄉鎮市長及鄉鎮市公所的協助配合,本縣設有公有市場的18家鄉鎮市均配合辦理豬產地標示宣導工作,並督促公有市場攤商完成豬原料原產地標示,包括彰化市、員林市、鹿港鎮、和美鎮、溪湖鎮、北斗鎮、田中鎮、二林鎮、伸港鄉、秀水鄉、線西鄉、花壇鄉、社頭鄉、二水鄉、芳苑鄉、大城鄉、竹塘鄉、溪州鄉。 

  為建構彰化縣完善食安網絡,彰化縣政府於105年起與各鄉鎮市公所攜手合作,於公所廣設食品業者登錄服務據點,就近服務有需求的食品業者,並由鄉鎮市公所每年協助辦理公有市場攤商食品登錄作業,奠定了本縣食品業管理及追蹤追溯的良好基礎,有助於強化本縣肉品安全管理。 

  衛生局呼籲,距離新法上路僅剩1個多月,現在仍是豬原產地輔導階段,各市場攤商應主動配合進行豬原產地標示,尚未標示之食品業者要儘早與上游供應商確認所使用之豬原料原產地來源,並正確標示,110年1月1日衛生局將展開稽查,如有查獲未標示或標示不實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25)或28條規定,分別處以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或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Author: 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