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卓院長114年5月6日於立法院院會答詢時所述「嘉義輕軌案,中央負擔372億工程款一節」,係幕僚直接摘述嘉義市政府報告書內容「372億工程款由中央全額負擔,嘉義市及嘉義縣政府負擔用地費」,屬嘉義市府之要求與期待,惟因提供之資訊過於簡化,致使院長之回復造成外界誤解,認為院長承諾「中央負擔372億工程款」,交通部表示歉意。
查交通部100年4月訂定發布「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地方政府納入周邊開發效益,計算計畫自償率,並據以計算中央及地方財務分擔;中央依據計畫自償率及地方財力級次,就非自償經費予以補助,地方則除用地費外,尚須負擔自償經費、部分非自償經費,為全國一致性原則。
嘉義市政府113年11月所提嘉義捷運藍線可行性研究報告,未依前開要點計算中央與地方財務分擔外、亦尚未與嘉義縣政府完成協商,從而交通部尚未辦理捷運委員會審查亦未提報行政院,卓院長自不可能承諾「中央負擔372億工程款」。
請嘉義市政府速依捷運審查要點規定計算財務分擔並完成縣市協調,俾交通部儘速辦理後續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