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今天(18)公佈丹娜絲颱風屋損補助相關辦法:
嘉義縣政府表示,行政院公佈屋損補助政策,有房屋受損的鄉親,請至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屋頂及外牆損壞面積合計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且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發給慰助新臺幣五萬元。
屋頂及外牆損壞面積合計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發給慰助新臺幣十萬元。
每一門牌補助一戶為限,且須具有居住事實,未有居住事實者,補助金額滅半。
相關辦法詳細說明如下:
申請資格
住屋之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遭丹娜絲颱風毀損者,實際居住人得依本計畫申請慰助。但未有居住事實者,由住屋所有權人申請。
服務窗口
嘉義縣鄉鎮市公所
線上申請(系統尚在測試中)
https://eservice.cyhg.gov.tw/eservice/apply_mode_directions2?itemId=319
申請說明
本計畫所慰助住屋之範圍,包含臥室、客廳、飯廳、廚房、廁所、浴室及車庫。
慰助金核發基準
(一)有居住事實者:
1、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且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五萬元。
2、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無居住事實之住屋所有權人,依前款規定折半核發。
應備證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3.居住事實證明文件:(適用有居住事實者:實際居住人擇一檢附)
(1)戶口名簿影本
(2)戶籍謄本
(3)其它居住事實證明文件
(如里長證明、水電證明文件…等由登記名義人為主)
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適用無居住事實之住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擇一檢附)
(1)建築物登記謄本
(2)建築物未保存登記者,得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或當年度房屋稅單
(3)其它所有權證明文件(如土地所有權人所開立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4.委託書(非本人辦理者)
5.切結書
6.領據
7.推舉書(共有人或實際居住人超過1人時檢附)
8.房屋損壞照片
9.其他相關文件(需要者檢附)
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