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萬華分局員警張景義在6年前為了保護民眾,朝開車在西門町衝撞的黎姓男子開了一槍,讓對方失去生命。事後被家屬提高指張男涉犯業務過失,但是一二審都認定他用槍符合必要性及急迫性而判他無罪,不過檢方又提上訴,6年後終於有了最終結果。
▼張男在2013年8月13日晚間,攔檢涉及竊盜案的黎男,沒想到黎男居然拒絕受檢,接著還衝撞員警一路逃到西門町。張男當時眼睜睜看著不肯就範的黎男往人潮間橫衝直撞,讓他非常擔心路人和攤販成無辜受害者,於是朝車輪連開2槍,但子彈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導致他不治。
▼台北地檢署直認張男開槍當下未達急迫性,認定涉有過失責任,將張起訴,引發了很大的爭議。
▼張男在6年的時間裡,開庭近30次,身心靈都累了。幸好他堅定認為自己沒錯,網友也力挺,正義就算遲到也終趕到!經過高院審理後,張男果然獲得了正義,高院認為張的用槍行為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屬合理使用,就算檢察官又提上訴,最終仍被最高法院駁回,無罪確定。
▼對於黎男的離開,張景義說他也是很不願意,但是身為警察就必須為了保護民眾而做出必要的決定,「我問心無愧!」!
遲來的正義不只是這樣,北院也駁回了黎男妻兒要求國家賠償244萬多元的請求!不過,張景義也基於人道原因,已於去年底將80萬協助金交給黎家妻兒,若家屬堅持還要上訴,他仍會主張自己無罪並走法律途徑解決。
來源:最高法院